Document附件32.1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的CEO认证
根据18 U.S.C. § 1350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节
我,Brenton L. Saunders,Bausch + Lomb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根据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采用的18 U.S.C. § 1350,证明:在我所知范围内:
1.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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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大约为23个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 | |
BRENTON L. SAUNDERS | | |
Brenton L. Saunders |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 | |
本证书附随报告,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在除该法案规定的范围外,不得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修正版《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 该证书不被视为已被引用入1933年修正版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的任何申报,除非公司明确通过引用将其引入。
已提供该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