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hibit321q32024.htm EX-32.1 Document

附件32.1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的CEO認證
根據18 U.S.C. §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節
我,Brenton L. Saunders,Bausch + Lomb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根據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採用的18 U.S.C. § 1350,證明:在我所知範圍內:
1.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大約爲23個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BRENTON L. SAUNDERS
Brenton L. Saunders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本證書附隨報告,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在除該法案規定的範圍外,不得被視爲公司根據1934年修正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 該證書不被視爲已被引用入1933年修正版的《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任何申報,除非公司明確通過引用將其引入。
已提供該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