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1.1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規定提交定期報告證明書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我,Halden S. Shane,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tomi environmental solutions, inc.的基本報表十-q季度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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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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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已充分真實地反映了所述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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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本註冊申請人內部確立並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內部控制,以便爲註冊人提供服務,並且已: |
| (a) | 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通過其他組織的員工傳達給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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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以在公認的會計準則下爲外部目的提供提供財務報告的可靠保證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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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本報告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根據此評估,就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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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報告期間披露了公司內部控制程序的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應披露公司第四個財務季度)。 |
5. |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
| (a) | 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會有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漏洞,這可能會影響到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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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管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HALDEN S. SHA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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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lden S. Shane 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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