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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认证

 

我,弗兰克·S·佩莱格里诺,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截至2024年9月26日的约翰·B·圣菲利波父子公司的10-Q表格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使得该报告中的陈述,在提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下,并不会对报告涵盖的时期造成误导。

 

3.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本报告中包括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本报告中呈现的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并且已经:

 

(a)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该公司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这份报告的期间内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披露这份报告的期间内;

 

(b) 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根据普遍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提出了本报告中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

 

(d) 在这份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变化,这种变化发生在公司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这种变化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5. 公司的其他负责签字的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板块中设计或运行内部财务控制出现的所有重大不足和实质性缺陷,可能会对报告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包括对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2024年10月30日

/s/Frank S. Pellegrino

Frank S. Pellegrino

首席财务官,负责财政和行政的执行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