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John b. Sanfilippo& Son, Inc.("公司")截至2024年9月26日的第三季度季度报告,根据今天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表格10‑Q("报告"),我,Jeffrey t. Sanfilippo,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根据18 U.S.C. § 1350和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根据我的了解,我作出如下声明:
1.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大约为23个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s/ Jeffrey t. Sanfilippo
杰弗里·T·桑菲利波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