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認證
我,弗蘭克·S·佩萊格里諾,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截至2024年9月26日的約翰·B·聖菲利波父子公司的10-Q表格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或遺漏陳述必要的重大事實,使得該報告中的陳述,在提出這些陳述的情況下,並不會對報告涵蓋的時期造成誤導。
3.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本報告中包括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本報告中呈現的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並且已經:
(a) 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該公司內的其他人員在準備這份報告的期間內向我們披露,尤其是在披露這份報告的期間內;
(b) 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根據普遍公認的財務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提出了本報告中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末。
(d) 在這份報告中披露了公司的內部控制變化,這種變化發生在公司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這種變化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
5. 公司的其他負責簽字的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板塊中設計或運行內部財務控制出現的所有重大不足和實質性缺陷,可能會對報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包括對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重大。
2024年10月30日
/s/Frank S. Pellegrino
Frank S. Pellegrino
首席財務官,負責財政和行政的執行副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