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John b. Sanfilippo& Son, Inc.("公司")截至2024年9月26日的第三季度季度報告,根據今天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表格10‑Q("報告"),我,Jeffrey t. Sanfilippo,公司首席執行官兼董事會主席,根據18 U.S.C. § 1350和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根據我的了解,我作出如下聲明: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大約爲23個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s/ Jeffrey t. Sanfilippo
傑弗裏·T·桑菲利波
首席執行官兼董事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