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以下简称"")及其规则和规定,各方特此同意代表各方联合提交任何根据《交易法》第13节或第16节(包括任何修改、重述、补充和/或展示)和其下的任何规则或法规要求的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如果该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则还需提交给交易所)的申报,还同意将此协议作为其中的一个展示提交、提供和/或并入其中。本协议将始终有效,直至任何一方通过签署书面文件撤销,并且仅适用于撤销方。使拥有公司注册证券类别10%以上股权的官员、董事或实际股东代表签署人递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关联合递交协议),符合证券交易法案第16(a)条及其下属规则规定的要求;根据"Exchange Act"的规定和规定,各方一致同意代表它们中的每一个联合申报任何交易所法案第13条或第16条所要求的申报文件,以及任何规则或规例文件(包括任何修改、重述、补充及/或附属文件),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如果该安全性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还需要向交易所提交),并进一步同意将本协议作为附件提交、提供和/或通过引用加入该文件。本协议将持续有效,直到任何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向其他各方吊销为止,且仅适用于吊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