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2.2*
证明
18美国法典1350章。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康耐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列责任人特此证明,据其所知,公司截至2024年9月29日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所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与当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完全符合要求,并且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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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 通过: | 丹尼斯·费尔 |
| | | | 丹尼斯·费尔 |
| | | | 首席财务官和财务高级副总裁 |
| | | | (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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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认证不应被视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已提交",也不应受该条款的责任约束,也不应被视为被引入到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任何申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