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2.2*
證明
18美國法典1350章。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康耐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下列責任人特此證明,據其所知,公司截至2024年9月29日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根據所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條的規定,與當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報告完全符合要求,並且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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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 通過: | 丹尼斯·費爾 |
| | | | 丹尼斯·費爾 |
| | | | 首席財務官和財務高級副總裁 |
| | | | (財務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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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認證不應被視爲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已提交",也不應受該條款的責任約束,也不應被視爲被引入到根據1933年證券法或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任何申報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