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规则13a-14(a)和规则15d-14(a)
证券交易所法案
我,Ric Fulop,证明:
1. 我已审阅戴斯科普金属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作的陈述,在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下,不会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造成误导;
3.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基本上准确地反映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截至并包括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一同负责确立和维护披露控制与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的那样)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的那样)并已经做到:
(a) 我们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以在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下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准备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并根据此类评估,就此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作出我们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对于年度报告,是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该变化已经对登记人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5. 其他证明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披露:
(a) 所有导致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可能对注册人录入、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任何涉及在登记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涉及实质性问题。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s/ Ric Fulop |
| 福罗普·里克 |
| 首席执行官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