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31.2
認證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規定
我,Chryssa C. Halley,證明:
1. 我已審查了Fannie Mae(正式名稱為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述陳述在該陳述作出的情況下,在涵蓋本報告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控制項所收錄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且對於報告期內所述各期均具有實質性意義;
4.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對於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中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中定義的)負責,以確保公司遵守法規:
a. 在我們的監管下,設計或促使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涉及登記者(包括其合併控制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的其他人知曉,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我們根據監督下,設計了內部控制以合乎普遍會計原則,為對外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了登記人的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闡述了對於報告期結束後的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本報告中揭露了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週年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5. 註冊者的其他認證行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註冊者的稽核員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執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匯報財務資訊能力有不利影響的缺陷;
b. 其他或未必是實質上的欺詐行為,牽涉與管理層或其他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要職責之員工有關。 | | | | | | | | |
| | 致富金融 Chryssa C. Halley |
| | 致富金融 Chryssa C. Halley 執行副總裁兼財務長 |
日期: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