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6 exhibit312-september302024.htm EX-31.2 文件

附表31.2
規則13a-14(a)/15d-14(a)認證
我,Eric W. Aboaf,證明:
1.我已經審核了道富銀行(State Street Corporation)的這份季度報告表格10-Q;
2.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如實地全面體現了報告期內受讓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其他負責人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和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並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公司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機構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了解,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內控,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財務內控得以設計,以便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就本報告期末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結論;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報告期內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造成實質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以及
5. 其他負責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在財務信息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方面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營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通過:
/s/  ERIC W. ABOAF        
Eric W. Aboaf,
   副主席兼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