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6 k-2024q3ex321.htm EX-32.1 Document
附件32.1


1350认证部分
我,Steven A. Cahillane,在此,根据2002年沙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350条,特此证明,于本日日期,
(1)宝洁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呈现了家乐氏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s/ 史蒂文·卡希兰
姓名:史蒂文·卡希兰
标题: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已向家乐氏提供了《根据第906条规定所需的经签署的原始声明》,该声明将由家乐氏保留,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提供。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