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xhibit32-1x09x30x24.htm EX-32.1 Document

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艾爵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政季度的10-Q表格,与本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相关联,本人布莱恩·戈夫,公司首席执行官,在此特此证明,根据《刑法》第1350条,特此声明,在本日期我所知道的情况有: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s/布赖恩·戈夫
布赖恩·戈夫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