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hibit312q32024.htm EX-31.2 Document

C财务主管证明按照第302条进行的信安金融主管。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我,Thomas b. Okray,证明:

1.我已经审查了nikola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本登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登记申报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
(a)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或促使该内部控制系统被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和基本报表依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主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表述,基于该评估,以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为基础;
(d) 本报告中披露了本登记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本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实质性影响或有理由认为会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变化;且
5. 公司的其他签证主任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弱点在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有理由认为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登记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s/ 托马斯 ·B· 奥克雷
托马斯 ·B· 奥克雷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