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hibit312q32024.htm EX-31.2 Document

C財務主管證明按照第302條進行的信安金融主管。
根據《2002年沙賓法案》的決議採納

我,Thomas b. Okray,證明:

1.我已經審查了nikola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本登記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登記申報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
(a)我們設計或在監督下導致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涉及登記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本報告編制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系統或促使該內部控制系統被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和基本報表依照通常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
(c)  根據該評估,評估了報告主體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表述,基於該評估,以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為基礎;
(d) 本報告中披露了本登記人在最近的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本登記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對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實質性影響或有理由認為會對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任何變化;且
5. 公司的其他簽證主任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弱點在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方面,有理由認為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對登記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s/ 托馬斯 ·B· 奧克雷
托馬斯 ·B· 奧克雷
首席財務官
(首席財務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