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1350认证部分
首席执行官
我,C. Taylor Pickett,奥米茄医疗投资者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公司”),特此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和18美国法典第1350条,据我所知:
(1)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三个月的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充分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
/s/ Michael Richman
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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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C. TAYLOR PICKETT | |
| C. TAYLOR PICKETT | |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