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1
證明
根據規則13a-14(b)下
證券交易所法案(1934年)
關於泰利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29日的第3季度報告,根據美國聯邦法典第18條第1350款,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納,我,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利亞姆·J·凱利,特此聲明: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準確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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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s/ Liam J. Kelly |
| | Liam J. Kelly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