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2
證明
根據規則13a-14(b)下
證券交易所法案(1934年)
關於泰利福公司2024年9月29日止的第三季度報告,在今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中(以下簡稱「報告」),我,首席財務官托馬斯·E·鮑威爾,根據《美國法典》第18 U.S.C. §1350條,並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作證: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準確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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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 | /s/ 托馬斯·鮑威爾 |
| | 托馬斯·鮑威爾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