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根据证书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首席执行长认证书
我,Ashish Chand,证明:
1.我已审阅Belden Inc.的这份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实质事实陈述,也不省略任何在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使得所做陈述在所述情况下并不具误导性所需陈述的实质事实;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公司的另一位核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规定)的负责人,对该登记者负责,我们已经: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我们对于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对此报告期结束时的评估;并
d.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商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