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根據證書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首席執行長認證書
我,Ashish Chand,證明:
1.我已審閱Belden Inc.的這份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實質事實陳述,也不省略任何在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使得所做陳述在所述情況下並不具誤導性所需陳述的實質事實;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公司的另一位核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條規定)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條規定)的負責人,對該登記者負責,我們已經: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申報人的資訊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於資訊披露控制與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對此報告期結束時的評估;並
d.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商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商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