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1
认证
我,丹·W·费舍尔,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Ball Corporation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作的陈述,在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下,不会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造成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涉及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均已公正合理地准确呈现;
4.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的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的定义),以及本注册人;
a)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将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情况,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通报。
b) 我们设计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按照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供合理保证,并为相关的财务报表编制提供合理保证。
c) 我们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一评估,对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 我们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发生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发生在公司第四季度),该变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重大影响。
5. 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过程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向注册人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和注册人的审计师披露了以下信息: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基本报表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基本报表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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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费舍 |
| 丹·费舍 |
|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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