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7 ball-20240930xex32d1.htm EX-32.1

附件 32.1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18 U.S.C.第1350节

和 规则 13a-14(b) 或 规则 15d-14(b)

我是丹·W·费舍尔,我是彭博公司(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350条,我在最好的知识和信仰范围内证明:

(1)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的第10-Q表格,于2024年10月31日提交(“报告”),完全符合经修正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正确展示了Ball公司截至报告中提供的日期和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s/ 丹·W·费舍尔

丹·W·费舍尔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Ball公司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该证书与相关的表格10-Q一同提交,不被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不得纳入公司根据1933年修正案或1934年修正案的证券法案的任何申报中(不管是在10-K表格日期之前还是之后进行的),而不考虑其申报中所包含的任何一般纳入语言。

根据第906条规定,签署此书面声明的原件,或在此书面声明的电子版中出现的打印形式中进行认证、确认或其他采用签名的文件,已由公司提供,并将由公司保存并应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要求时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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