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1
認證
我,丹·W·費舍爾,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Ball Corporation的這份Form 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作的陳述,在作出該等陳述的情況下,不會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造成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涉及時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方面均已公正合理地準確呈現;
4.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條的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條的定義),以及本註冊人;
a)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他人在這些實體內將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情況,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通報。
b) 我們設計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按照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提供合理保證,併爲相關的財務報表編制提供合理保證。
c) 我們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一評估,對報告期末的披露控制與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
d) 我們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發生在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中發生在公司第四季度),該變化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了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重大影響。
5. 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過程的最新評估,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向註冊人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和註冊人的核數師披露了以下信息: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基本報表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基本報表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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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費舍 |
| 丹·費舍 |
|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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