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7 ball-20240930xex32d1.htm EX-32.1

附件 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18 U.S.C.第1350節

和 規則 13a-14(b) 或 規則 15d-14(b)

我是丹·W·費舍爾,我是彭博公司(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美國法典》第1350條,我在最好的知識和信仰範圍內證明:

(1)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的第10-Q表格,於2024年10月31日提交(「報告」),完全符合經修正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正確展示了Ball公司截至報告中提供的日期和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

/s/ 丹·W·費舍爾

丹·W·費舍爾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Ball公司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該證書與相關的表格10-Q一同提交,不被視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並不得納入公司根據1933年修正案或1934年修正案的證券法案的任何申報中(不管是在10-K表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進行的),而不考慮其申報中所包含的任何一般納入語言。

根據第906條規定,簽署此書面聲明的原件,或在此書面聲明的電子版中出現的打印形式中進行認證、確認或其他採用簽名的文件,已由公司提供,並將由公司保存並應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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