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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2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的认证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格伦·G·科恩,证明:

1. 我已经审查了金科房地产公司提交的10-Q季度报告;

2. 据我所知,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做的陈述在其做出时的情况下,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了登记者截至及包括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

4.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及程序(定义于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为申报人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于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我们已: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此报告中展示了本人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为基础; 以及
(d)
披露在本报告中,关于申报人最近一个财季(对于年度报告,是申报人的第四个财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可能对申报人内部控制有实质性影响;以及

5.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评估的最新结果,对登记人的稽核人员和登记人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缺陷,如果有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s/ Glenn G. cohen

 

Glenn G. cohen

 

财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