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的認證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Conor C. Flynn,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金科房地產公司提交的10-Q季度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做的陳述在其做出時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具有誤導性;
3.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現了登記者截至及包括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
4.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有責任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及程序(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以及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我們已:
5.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評估的最新結果,對登記人的稽核人員和登記人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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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康納·C·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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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納·C·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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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