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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2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的認證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格倫·G·科恩,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金科房地產公司提交的10-Q季度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做的陳述在其做出時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具有誤導性;

3.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現了登記者截至及包括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

4.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有責任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及程序(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以及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我們已:

(a)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此報告中展示了本人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末為基礎; 以及
(d)
披露在本報告中,關於申報人最近一個財季(對於年度報告,是申報人的第四個財季)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過程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或者可能對申報人內部控制有實質性影響;以及

5.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評估的最新結果,對登記人的稽核人員和登記人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如果有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s/ Glenn G. cohen

 

Glenn G. cohen

 

財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