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3 livn-2024930xex311.htm EX-31.1 Document

附录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证明:

我,Vladimir Makatsaria,证明:
我已经审阅了LivaNova PLC及其合并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未真实陈述重大事实的声明,也不包含对使所述陈述在发表时的相关情况下具有误导性的材料事实的重要省略,对于该报告所覆盖的期间。
3. 根据我所知,基本报表以及本报告中包括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者截至及本报告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登记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为公司制定了:
(a) 我设计了这些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特别是在准备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监督下设计这些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导致这些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使这些财务报告符合通用会计原则,并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根据这种评估,评估了申报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尽管期间末未披露任何重大不合规事宜;
(d) 披露了本报告期间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任何变更(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这些变更已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或合理地可能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和
5. 其他负责认证的管理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所有关涉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过程中具有重大作用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实质性问题。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s/ 弗拉基米尔·马卡察里亚
弗拉基米尔·马卡察里亚
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