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基本报表32.1
的阐述
首席执行官和
首席财务官
利伏诺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18 U.S.C. SECTION 1350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所采取的措施
弗拉基米尔·马卡察里亚,LivaNova PLC(以下简称“公司”)首席执行官,以及该公司首席财务官亚历克斯·施瓦茨堡各自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节及《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节采纳的规定,谨此证明据其所知:
(a) 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表格10-Q》已按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内容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且
(b)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如实地表达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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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弗拉基米尔·马卡察里亚 |
| 弗拉基米尔·马卡察里亚 |
| 首席执行官 |
| 签名:/s/ Ian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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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阿列克斯·什瓦茨堡 |
| 阿列克斯·什瓦茨堡 |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会计和财务官) |
根据第906条的规定,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将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时提供。
前述认证仅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节提供,并不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或另外的披露文件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