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錄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證明:
我,Vladimir Makatsaria,證明:
我已經審閱了LivaNova PLC及其合併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未真實陳述重大事實的聲明,也不包含對使所述陳述在發表時的相關情況下具有誤導性的材料事實的重要省略,對於該報告所覆蓋的期間。
3. 根據我所知,基本報表以及本報告中包括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註冊者截至及本報告所呈現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登記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爲公司制定了:
(a) 我設計了這些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這些實體,特別是在準備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注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監督下設計這些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導致這些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使這些財務報告符合通用會計原則,併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
(c) 根據這種評估,評估了申報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闡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儘管期間末未披露任何重大不合規事宜;
(d) 披露了本報告期間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任何變更(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公司的第四個財務季度),這些變更已對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或合理地可能對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和
5. 其他負責認證的管理人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所有關涉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控制過程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構成實質性問題。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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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弗拉基米爾·馬卡察里亞 |
| 弗拉基米爾·馬卡察里亞 |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