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规13a-14(a)和15d-14(a)的规定进行认证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证明:
我,Vladimir Tenev,证明:
1. 我已审阅了Robinhood Markets,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作的陈述在作出时的情况下,针对本报告涵盖的时期而言,不会产生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准确地反映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所载期间内的情况;
4. 我(们)以及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公司建立和维护: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得以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员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 对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这次评估的结果,在报告期末报告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出现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可能产生实质影响;并
5. 其他负责认证的执行官和我已根据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所有重大的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有可能对注册人能够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板块;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s/弗拉基米尔·坦尼夫
弗拉迪米尔·特涅夫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