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12.1
認證
本人──簡偉基──為首席執行官,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Linkers Industries Limited.的這份20-F表格年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此年度報告中並未包含任何不實的重要事實陳述,亦未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在有關情況下發表的陳述於涵蓋此年度報告的期間內不致誤導。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年度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公司截至本年度報告呈報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證明負責人和我負責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定義)用於公司,並且已經: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及程序,或引起該等信息披露控制及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準備本年度報告的期間; |
(b) |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是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以便根據普遍認可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狀況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了本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年度報告中闡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年度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的時點,基於此評估;並 |
(d) | 在本年度報告中披露了任何影響或可能會影響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在年年度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發生的。 |
5. |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公司的稽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進行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的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
(b) | 任何詐欺行為,無論是否重大,涉及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 |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 作者: | /s/ Wai Kee KAN |
姓名: | Wai Kee KAN | |
職稱: | 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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