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依據認證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有關豪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20-F表格(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我,首席執行官簡偉祺以及我,首席財務官鄭翠萍,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作出以下證明:
(1) 本年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 年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控制項和營運結果。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 作者: | /s/ Wai Kee KAN |
名稱: | Wai Kee KAN | |
職稱: | 首席執行官 |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 作者: | /s/ 蔡彬 菊爾 |
名稱: | 蔡彬 菊爾 | |
職稱: | 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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