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7.1
鏈科工業有限公司
(「該公司」)
追回政策
介紹
公司董事會(以下簡稱為“董事會董事會認為,為了公司及股東的最大利益,創建和維護強調誠信和責任的企業文化,並強化公司基於績效支付的報酬哲學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董事會已經通過了這項政策,規定在因主觀違反聯邦證券法律下導致會計重編時,將追回某些高管報酬。政策此政策旨在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D條款。證券交易所法案”).
管理
本政策應由董事會負責執行,或者如果董事會指定,則由薪酬委員會負責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本文件中對董事會的提及應視為對薪酬委員會的提及。 董事會作出的任何決定將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最終且具約束力的效力。
受覆蓋的高層主管
此政策適用於公司的現任和前任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根據《交易法》第10D條及上市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確定,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認定受本政策約束的其他高級主管/員工(受覆蓋的高層主管”).
收回;會計重述
如果公司由於重大違反任何證券法律的財務報告要求而需要準備基本報表的會計重編,董事會將要求任何受覆蓋執行人收到的超額激勵補償在公司被要求準備會計重編之前的三個已完成財政年度中進行補償或沒收。
激勵酬金
依據本政策,激勵性薪酬指的是下列任何一項;前提是,該薪酬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告指標的達成而授予、獲得或獲得發放:
● | 年度獎金和其他短期和長期現金獎勵。 |
● | 股票期權。 |
● | 股價升值權。 |
● | 受限股。 |
● | 受限股份單位。 |
● | 績效股份。 |
● | 表現單位。 |
財務報告措施包括:
● | 公司股價。 |
● | 股東總回報。 |
● | 收入。 |
● | 淨利潤。 |
● | 營運資金。 |
● | 像營運資本或營運現金流等流動性指標。 |
● | 回報措施,例如投入資本回報率或資產報酬率。 |
● | 收益指標如每股收益。 |
過量的獎勵薪酬:應予收回的金額
應追回的金額將為給予被涵蓋行政人員的獎勵 酬金,根據錯誤數據多所支付的獎勵,超過若是基於修正後結果應支付給 授予行政人員的獎勵。該金額將由董事會確定。
如果董事會無法從會計重編資訊直接判斷涵蓋高管所獲得的超額激勵償酬金額,則將根據會計重編影響的合理估計來做出判斷。
追討債務的方法
董事會將擁有唯一的裁量權,以判斷在此之下徵收激勵報酬的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要求退還先前支付的現金獎勵。
(b) 追索因任何股權獎勵的授予、行使、結算、出售、轉讓或其他處置而實現的任何收益。
(c)將取回的金額與公司應支付給受限制主管的任何補償予以抵銷;
(d)) 取消未履行或已履行的股權獎勵;和/或
(e) 進行董事會所決定的其他法律允許的補救和追討行動。
不予賠償。
公司不得對任何被保護高管對任何錯誤授予的激勵補償損失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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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董事會有權對本政策進行解釋和解讀,並作出所有必要、適當或建議的決定,以管理本政策。本政策的解釋應符合《交易所法》第10D條的要求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上市公司證券所採納的相關規則或標準。
生效日期
本政策自董事會通過採納的日期起生效("生效日期”),適用於在該日期之後核准、獲得或授予 Covered Executives 的獎勵性薪酬。
修訂;終止
董事會可隨時酌情修訂本政策,應視需要修訂本政策以反映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交易法》第10D條採納的最終規定,並遵守任何被上市公司證券掛牌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採納的任何規則或標準。董事會可隨時終止本政策。
其他追索權
董事會意在將本政策應用於法律的最大範圍。董事會可能要求自生效日期後訂立的任何僱用協議、股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條件為在頒發任何相應利益之前,要求受覆蓋的執行主管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條款。本政策下的任何收回權利均不影響公司可能根據任何類似政策的條款對公司可行的任何其他救濟或收回權利。
不切實際
董事會將按照本政策的規定追回任何超額激勵酬勞,除非董事會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0D-1條和公司證券所在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認定追回將不切實際。
後繼者
本政策將對所有被覆蓋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
經公司董事會於2023年12月8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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