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2
证明
《2002年散户保护法》第302条的规定
我,Raul Jacob,证明:
1. 我已经审核了南方铜业公司的10-Q表格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所涉及期间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准确、不含任何虚假陈述,并且没有撇下重要事实陈述,其陈述在所处原有环境下不会产生误导作用;
3.基于我的了解,该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上述报告期间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所有实质方面都是公正、准确且充分体现的;
4. 我以及注册公司的其他负责人负责建立并维护揭示控制程序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e) 和 15d-15 (e)定义)的责任范围,并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揭示控制程序,或导致这些揭示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那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用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了结论,根据这一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并
d. 披露了在本报告中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发生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该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
5.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控件可能有不利影响,可能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和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其大小如何。
2024年10月31日
| /s/ 豪利 雅各布 |
| 劳尔·雅各布 |
| 财务副总裁、财务大臣和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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