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2.1
首席执行官根据302条款的证明书
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李光海,证明:
1. | 我已审阅过Helport AI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并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也没有遗漏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在这种陈述下,在覆盖本报告期间的情况下,这些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就所呈现在本报告中的公司截至及为期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均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现。 |
4. |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公司并且已经: |
(a) |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是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以便根据普遍认可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该评估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并 |
(d) | 本报告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可能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构成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并 |
5. |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员)进行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中的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任何诈欺行为,无论是否重大,涉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作者: | /s/ 李光海 | ||
名称: | 李光海 | ||
职称: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