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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安东尼·伍德,证明:
1)我已审阅了Roku,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条和15d-15(e)条所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条和15d-15(f)条所定义)为申报人并具有: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控制内部报告的任何变化(即在年报的情况下,采取了至关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响注册人内部报告控制的步骤);和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作为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作出披露:
a)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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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作者: | Anthony Wood |
| | | Anthony Wood |
| | | 行政总裁兼总裁 |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