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1
首席执行长认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Scott Bender,证明:
1.我已审阅了cactus公司(以下简称“申报人”)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本公司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建立和维护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为本公司,并且已: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该评估基础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和
5.其他签署人员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所有设计或控制项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可能会对报告主体记录、处理、概要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都涉及到申报者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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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s/ Scott Bender |
| Scott Bender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及 董事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