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whd-2024093024xex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31.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Jay A. Nutt,谨此证明:
1.我已审阅了cactus公司(以下简称“申报人”)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以使该报告中的陈述在编制时发出的情况下有关此报告涵盖的期间不具误导性;
3.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就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就本报告涵盖的期间充分呈现出实质上的财务状况;
4.本公司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建立和维护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为本公司,并且已: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士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该评估基础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和
5.其他签署人员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所有设计或控制项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可能会对报告主体记录、处理、概要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b)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都涉及到申报者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日期:2024年10月31日/s/ Jay A. Nutt
Jay A. Nutt
执行副总裁、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和财政主管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