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首席执行官联合执行官根据豪利执行
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的13a-14(a)条或15d-14(a)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Karen Boone,证明:
1.我已审阅了Peloton Interactive,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我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13a-15(f)和15d-15(f)规定);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可能已经或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设计或运营内部财务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可能会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道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作者:Karen Boone
凯伦·布恩
临时联席总裁兼联席首席执行官
(共同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