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美國法典第18編第1350節》
我,Scott A. Gerard,silvercrest asset management 首席財務官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在此特此依照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條的規定,保證據我所知:
/s/ 斯科特 A. 傑拉德 |
斯科特·A·傑拉德 |
首席財務官 |
(首席財務和會計官) |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上述證明作爲隨附的10-Q表格報告的一部分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此聲明的簽署原件已經提供給silvercrest asset management group inc.並將由silvercrest asset management group inc.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