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viciq32024exh312xviciprope.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31.2

我,David Kieske,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vici properties公司的第十号表格十-Q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为注册人和已: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该等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该实体内其他人向我们知道,尤其是在本报告正在准备的期间内;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申报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是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情况进行的;且
d.在本报告中公开了证券登记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证券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5.申报人的其他担任证书职员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新评估,向申报人的稽核员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板块上所有重大的缺陷以及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且
b.任何涉及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属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作者:/s/ 大卫·A·基斯克
大卫·A·基斯克
财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