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我,爱德华·B·皮托尼亚克,证明:
1.我已经审查了 vici properties l.p. 的这份第 10-Q 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为注册人和已: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申报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是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情况进行的;且
d.在本报告中公开了证券登记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证券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5.申报人的其他担任证书职员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新评估,向申报人的稽核员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在设计或运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弱点合理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涉及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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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 |
| | 作者: | 爱德华·B·皮托尼亚克 |
| | | 爱德华·B·皮托尼亚克 |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