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录31.1
证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I, R. 安德鲁·克莱德,特此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Murphy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美国 公司;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 登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所定义 第13a-15(e)和15d-15(e)条例)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例所定义) 对注册人已进行的。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申报人最近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重大可能影响的变化;以及
5.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a)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任何欺诈行为,不管是不是重要的,都涉及到扮演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s/ R. Andrew Clyde
R. Andrew Clyde
主执行官
Ex.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