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1(a)
认证
我,查尔斯·沙夫,证明:
1. 我已审阅了威尔斯法高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是合适的环境下,在报告期所覆盖的内容无误导性。
3. 根据我所知,基本报表和此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如本报告所呈现的时间。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程序(如 交易所 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 交易所 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并已: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员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用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用于提供合理保证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根据通行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准备基本报表;
(c) 评估了登记者的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之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的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的结论;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记人最近的财务季度期间发生的对本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本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动;及
5. 本公司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披露:
(a) 所有重大不足和内部控制项中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对申报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构成不利影响;和
(b) 任何牵涉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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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沙夫(CHARLES W. SCHARF) | |
查尔斯·W·萨夫 |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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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