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B 3 wfc-0930x2024xex31b.htm EX-31.B Document

第31(b)展示
 
认证
 
我,Michael P. Santomassimo,证明:
 
1.       我已审阅了威尔斯法高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是合适的环境下,在报告期所覆盖的内容无误导性。
3.       根据我所知,基本报表和此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如本报告所呈现的时间。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程序(如 交易所 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 交易所 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并已: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员通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或促使设计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便按照普遍认可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财务基本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者的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之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的资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的结论;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记人最近的财务季度期间发生的对本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本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动;及
5.       本公司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披露:
(a)  所有板块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涉及对登记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是否重大。
 
/s/ 迈克尔 ·P· 桑托马西莫
迈克尔 ·P· 桑托马西莫
首席财务官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