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a20240930exhibit312.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31.2
定期报告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签署者约翰·潘斯,证明:
1.本人已审阅了该公司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据我所知,该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不会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以使根据该陈述进行的情况,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相当地真实呈现了公司截至报告中所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规定的那样)以及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规定的那样),我们有: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造成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信息,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报告期间;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公司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报告中根据该评估结果表达我们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
(d)在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财务季度(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并
5.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近的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或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若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响;和
(b)任何涉及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中具有重要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的相关信息,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作者:/s/ 约翰·彭斯
  约翰·彭斯
  财务长和主要会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