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 32.1
证明
18 U.S.C. 第 1350 节
根据第906条采用的方式进行采用。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艾瑞·布斯比,美爵全球健康持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席、首席执行官和总裁,特此根据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声明,据我所知:
(1)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表10-Q(“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公司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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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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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Ari Bousbib |
| Ari Bousbib 主席、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签名:/s/ Ian Lee |
此证明仅用于陪同报告,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美国刑法》第1350条提交,并不被视为公司根据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得被纳入公司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933条或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法》第1934条的任何文件申报中,无论是在此报告日期前还是之后,无论在该等申报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性纳入语言。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已提供给公司并由公司保留并在请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